说到秦桧其实很多人都说他是坏人,但是真正的研究之后你会发现他并不是坏人,他可能只是做了替罪羊了,其实当时秦桧非常想放岳云一条生路活命的,但是最后宋高宗赵构还是选择了不答应,那么宋高宗赵构为什么不答应呢?下面我们就着这些问题一起来分析揭秘看看吧,感兴趣的网友不要错过了!

秦桧其实想放岳云活命的,为什么宋高宗非不答应?

关于岳飞和岳云之死,南宋著名史学家王明清在《挥麈录》中所记载的王俊诬告状恶细节十分详细,其中记载:“我曾经得到《刑部大理寺状》岳案的全部案款内容进行浏览。当时仲贯甫为尚书郎,他询问各九卿官署,他们则都说:“张俊、韩世忠二家争高宗享殿配飨时,张俊以厚礼贿赂管案卷的人,从而取到岳飞案的原始卷宗并且藏了起来,所以岳飞案的原始卷宗现今已经不存在了。”

王明清说:“我曾经得到当时岳案的行遣省劄,考证其狱词,所定之罪都是当时炮制的捏造不实之词,因此知道了所谓岳飞之罪不过如此,则岳飞之冤清晰可见。 ……捏造的罪名虽极端然而却不见实情,所见(对岳飞父子)的诬陷蒙蔽,哪有什么真实的证据?然而却匆忙的把岳飞父子都处以极典,我看过行遣省撘后感到气逆胸臆,内心非常愤怒!”

王明清所见行遣省撘岳案的岳云部分的结论如下:“看详:岳云因父罢兵权,辄敢私通主兵官张宪,节次催令得与心腹兵官擘画,因此 致张宪要提兵谋叛。及传报朝廷机密,惑乱军心。 及传报朝廷机密,惑乱军心。情重,奏裁。

现代有许多奸人为秦桧鸣冤叫屈,说什么所谓“秦桧害死岳飞父子”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对于岳云这个岳飞之子,秦桧本来想判其徒刑,而并不想杀了他。秦桧此举的目的尚有争议,可能是他害怕金朝将来毁约,进攻宋朝,故留下岳云以备不测。 所以秦桧还想救岳云一命,以刑部大理寺的名义主张保全岳云性命。"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岳云私罪徒(流放)","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 但宋高宗赵构显然不想留下岳云,因为在他眼中岳飞父子就是可能颠覆自己统治的大患。所以在高宗的压力下,秦桧最终判处岳云死刑, 秦桧所掌控大理寺的判决结果是:岳飞斩首,岳云徒刑二年,张宪绞刑。“高宗对此不甚满意,将其修改为:岳飞赐死,张宪岳云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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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这样吗?

实际上这都是岳黑秦孽在愚弄读者!

在对岳云的结论里,最后的点睛一笔就是“情重,奏裁。”从这里可以看出,秦桧一党根本不想放过岳云,否则对岳云的结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用“情重”(情节严重)的字眼!

大理寺卿李若朴何颜猷薛仁辅在审岳案时上奏岳飞无罪,认定所列罪名只有“指斥乘與”有可能是真的。据《岳侯传》载:“初狱成,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彦猷谓岳飞罪当徒二年 ”其它的罪名不成立。而对岳云的定罪也微乎其微。秦桧对此十分不满派他的心腹万俟卨罗汝楫负责审理岳案,结果对岳云的最终结论表面上看网开一面,实际上是非常毒辣的。

秦桧其实想放岳云活命的,为什么宋高宗非不答应?

诬告岳飞的王俊在“告首状”上写到:“张宪为收岳飞(按:《要录》作‘岳云’)书,令宪别作擘画,因此张宪谋反,要提兵占(按:《要录》作‘僭’)据襄阳,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顺,方有无意作”

王俊的“首状”破绽百出,最大的漏洞是“首状”后面所附的小条子。因为王俊是个奸滑之徒,他一时未摸清张俊唆使他诬告岳飞的背景,怕万一整不倒岳飞,或将来“露馅”,于己不利,于是在“首状”后面特补上一条子,作为退路。条子上写道:

张太尉(宪)说岳相公处人来,教救他。(王)俊却不见有人来,亦未曾见张太尉使人去相公处 ,张太尉发此言,故要激怒众人背叛朝廷。”此为“尚书省敕牒”所载。 就是说王俊的告词中已经说明他并没有看到有人到张宪军中给张宪捎来岳飞的信件,由此可知连王俊也否认张宪与岳飞通信,但是后来的冤狱却一口咬定两人通信谋叛。而这条罪状的物证全属子虚乌有,只好编成是王贵和张宪“当时焚烧了当”。

“首状”揭发的是岳飞与张宪串通,企图谋反的“书证”,可是“小条子”却又称不曾亲眼见到岳飞派人来张宪处,也未见张宪派人到岳飞那里去。这样王俊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自己否定了作为人证的资格。显然,这样的“首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秦桧诬陷岳飞父子的企图历历在目。

邓广铭先生在早期的研究中也已经指出,岳飞案有“诏狱”之名而无诏旨之实。 尤其要注意一个细节:在现在可以查到的记录中,秦桧上报日期是岳飞等人被杀当日,一般这样的奏对程序至少也要用个十天二十天的。

秦桧其实想放岳云活命的,为什么宋高宗非不答应?

秦桧打算要加以株连的那些人的罪状和刑名,匆忙间无法炮制出来。因此,是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后,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制出笼,也借此对其事实上的先斩后奏的行径痕迹作掩盖”。这说明秦桧成心想让岳飞父子死,所谓的“仁慈”不过是一通鬼话!

《宋史·刑法志》中更有明确记载:“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 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 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