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069年,己酉年(鸡年);辽咸雍五年;北宋熙宁二年;西夏天赐礼盛国庆元年;越南天贶宝象二年,神武元年;日本治历五年,延久元年。
中文名
1069年
别名
熙宁二年,延久元年等
属性
鸡年
纪年
己酉年

1069年同期纪年

己酉年(鸡年);

辽咸雍五年;

北宋熙宁二年;

西夏天赐礼盛国庆元年;

越南天贶宝象二年,神武元年;

日本治历五年,延久元年

1069年大事年表

1069年熙宁置义仓

熙宁二年(1069)正月,知同州 (今陕西大荔)、知齐州(今山东济南)王广渊、知唐州 (今河南唐河)高赋等地方官向宋神宗建议恢复义仓制度,并总结设置义仓的经验,作为长期推行的准则。知陈留县(今河南开封南)苏涓也上书谓陈留县离京师开封距离最近,建议将义仓法在京师试点推行,第一等户每年纳粟或麦二石、第二等户一石、第三等户五斗、第四等户一斗五升、第五等户一斗,所纳粮食储存于里社,每一社仓委派专人负责,村社由耆长负责农户纳粮工作,县官登记每年里社粮食的具体数量,收成好的年景可以根据义仓粮食的多寡收纳,收成不佳的年景则根据义仓粮食的多少赈济当地百姓。如果义仓粮食储存时间长则可以借贷给老百姓,或新陈相易,以避免粮食的损坏。苏涓还具体陈述了义仓制的可行性与一些可能出现的弊端。宋神宗接受了上述地方官的意见,决定恢复义仓法。元丰元年(1078),提举开封府诸县镇公事蔡承禧上书宋神宗,认为开封府各地义仓制初具规模,可以逐渐推广到全国。同年六月,宋神宗下令在京东、京西、淮南、河东、陕西等路按照开封府的经验设置义仓,其后又将义仓法推广到川峡四路。

1069年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二年(1069)二月,宋神宗命令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参知政事王安石检索三司衙门的有关资料,其中有值得实施的条文可以详细报告宋神宗,并新增设一个机构--同制置三司条例司。王安石建议任用吕惠卿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宋神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同月,大名府(今河北大名)留守推官苏辙也被任命为条例司检详文字。在此之前,苏辙曾上书朝廷,认为理财并非过分追求钱财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是废除那些蠹耗钱财的现象而已,而耗费大量钱财者是冗兵、冗费、冗官。陈升之、王安石又建议宋神宗:要兴利除弊,必须集思广益,因而宋神宗下诏各地官僚将理财的利弊上报朝廷,朝廷还鼓励一些平民到条例司陈述理财之道。王安石还认为条例司应以用人为当务之急,然后才谈得上理财。其后,陈升之升为宰相,枢密副使韩绛继任同制置三司条例司。熙宁三年(1070)五月,文彦博等人建议废除条例司机构,于是制置三司条例司被废除,其权力暂归中书。

1069年熙宁颁布均输法

宋朝京城开封完全依靠江南、荆湖等六路上供钱物供给。熙宁二年(1069)七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书宋神宗,京师的需要和六路上供情况互不通气。况且各路上供每年都有固定的数额,丰收之年,各地很容易向京师上供财物,但却不敢多征收交纳朝廷,荒年时却不能不满足京师的需求。因而六路上供的地区往往花大力气、高价钱输送到京师的财物,京师却以半价出售出去,因为京师不需要这类物资。因而造成富商大贾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的严重现象。因此,制置三司条例司建议:增设发运使一职,总计六路赋税收入情况,并详细了解六路各地区财货的有无,多寡而互相协调,凡是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当然,发运使还必须了解京师仓库储存物品情况,从而向各地征取所需物资,以防止商人囤积居奇。宋神宗任命薛向为发运使,拨出内库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给发运使,作为实施均输法的费用。宋颁布青苗法

制置三司条例司官员多次上书朝廷,认为有不少臣僚以为常平仓、广惠仓制度并无实际效果,往往徒有虚名。熙宁二年(1069)九月,王安石根据自己早年在鄞县(今浙江宁波南)任官时实施的借贷粮食给老百姓,秋后计算利息以偿还的经验,并参照李参在陕西地区推行青苗钱的例子,在河北路转运使王广廉的建议和请求下,改革常平仓制度,实施青苗法。青苗法条文最初由吕惠卿起草,其后王安石又委派张端、苏辙等人加以审查,同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将青苗法颁布到全国。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改变常平仓粮价高的时候适当减价出售常平仓粮食、粮价低时由官府适当加价购买粮食的办法,将常平仓、广惠仓现存的一千五百万贯石财物交给各地转运司换成现钱,将这些钱普遍借贷给当地城乡居民,其二,常平仓、广惠仓原来隶属于诸路提点刑狱司,改革后的贷款事宜仍然由诸路提点刑狱司管理。不过,因为需要兑换成现钱,因而朝廷命令各路转运司一同办理贷款业务。这笔款项不得移作他用。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进行试点借贷,然后再推行到全国各地。为了有效地实施青苗法,各路设常平官专门负责其事,全国共设四十一员常平官,各州设置常平案,由通判等官员负责转运出纳事宜,各县则由县令、佐直接监督耆、户长管理借贷,其三,青苗法借贷的具体办法大概仿照李参陕西青苗钱办法。先由常平官核算出前十年中丰收时期的粮食价格。作为本年预借青苗钱的折合标准,不得偏高,也不得偏低,然后由民户自愿借贷。凡是借贷青苗钱者,一律按照预定价格将所借贷粮食折合成现款支付;归还时,可以缴纳现钱,也可以按时价折合成粮食,但不得亏蚀官本。青苗钱的借贷一年中两次进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称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称之为“秋料”,借贷户随二税交纳贷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纳。遇有灾荒,则于下次收成之日归还,不事生产、游手好闲之徒外,其他城乡居民均可借贷,但优先借贷给乡村人户,如青苗钱有余,再借贷给坊廓人户,为了防备借贷户逃亡或因其它原因而导致的官府蚀本的事件发生,民户每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出任甲头,而县令等官僚在农户借贷时亲自与耆长、户长一起检查验证,按农户家产的多寡进行借贷,以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发生。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但必须与主户合保,并视主户家产时多少而借贷。青苗钱一般按户等的高低进行借贷,客户和主户中的第五等户不得超过一点五贯,第四等户不得超过三贯,第三等户不得超过六贯,第二等户不得超过十贯,第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各地青苗支借之后尚有剩余,由县令斟酌按二等以上人户的多少在规定数额外增加一些。青苗钱在归还之时,还要原额之外交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夏秋分别纳还。

1069年熙宁颁布《农田利害条约》

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宋政府颁布《农田利害条约》即农田水利法。其主要内容是:无论是官员还是一般者百姓,只要熟悉农业耕作技术或兴修水利工程技术均可向各级政府陈述自己的意见,经过各级官员商定或"按视"清楚,如果确实对农业生产有利,即将这些人的意见由州县官府实施,其中较大的工程由地方官奏请朝廷决定,等到工程完毕,按所修水利工程功利的大小予以条陈意见者一定的奖励,兴利极大者由官府量材录用,各州县将所辖区域内的荒田以及需要浚修或可以兴建的水利工程(如陂塘、堰埭等)作出详细的调查,绘制成图,同时说明如何进行修建的具体方案,呈报上级官僚政府,其中一州一县不能处理的问题,也可以陈述己见,听候朝廷处理;各项工程的兴建均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因而农田水利法又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以便于水利工程的兴修;所有居民都按照户等的高低出工出料,如果民户故意阻扰,不出工料者另加处罚,如地方政府因财力不足而不能兴修某项水利工程,由官府贷给一定数量的青苗钱;官府财力不足,可以采用集资的办法,允许当地一些富裕的地主出钱借贷给贫民,按照惯例交纳一定的利息,官府负责为地主们催督;私人能出钱兴办水利工程者,视其功利大小由官府加以奖励。在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之前,朝廷派遣刘彝等八名官僚分别巡视全国农田水利,同时还命令各路转运司官员将本路农田水利方面的问题汇报给中央,各路专门设置一名农田水利官,负责本路水利工程的兴修。经过这一系列准备工作,至此,制置三司条例司才将《农田利害条约》颁布到全国。

1069年通鉴记载

神宗体无显道法古立宪帝德王功英文烈武钦仁圣孝皇帝熙宁二年(辽咸雍五年)

春,正月,丁亥,帝谓辅臣曰:“尝闻太宗时,内藏财货,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名物不同,所用钱色亦异,它人莫能晓也。皆匣而置之御阁,以参验帐籍中定数。晚年尝出其钱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近见内藏库籍,文具而已,财货出入,略无关防。前此尝以龙脑、珍珠鬻于榷货务,数上不输直,亦不钩考。盖领之者中官数十人,唯知谨扃钥,涂窗牖,以为固密,安能钩考其出入多少与所蓄之数!”乃令户部、太府寺于内藏诸库皆得检察。置库百馀年,至是始编阅焉。

甲午,奉安英宗神御于景灵宫英德殿。

是月,司马光视河还,入对,请如宋昌言策,于二股之西置上约,擗水令东,俟东流渐深,北流淤浅,即塞北流,放出御河、胡卢河,下纾恩、冀、深、瀛以西之患。初,商胡决河,自魏之北至恩、冀、乾宁入于海,是谓北流。嘉佑八年,河流派于魏之第六埽,遂为二股,自魏、恩东至德、沧,入于海,是谓东流。时议者多不同,李立之力主生堤,帝不听,卒用昌言策,置上约。

二月,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帝初从王安石议,凡谋杀已伤而自首,减二等科罪,众论不服。御史中丞滕甫请再选官定议,诏送翰林学士吕公着、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着等议如安石,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劾奏公着等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当官集议。反覆论难,久之不决,故有是诏。

己亥,以观文殿大学士、判汝州富弼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平章事。

庚子,以翰林学士王安石为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

初,帝欲用安石,以问曾公亮,公亮力荐之。唐介言安石不可大任,帝曰:“卿谓安石文学不可任邪,经术不可任邪,吏事不可任邪?”介曰:“安石好学而泥古,议论迂阔,若使为政,恐多变更。”退,谓公亮曰:“安石果用,天下困扰必矣。诸公当自知之。”帝又问侍读孙固曰:“安石可相否?”固对曰:“安石文行甚高,处侍从献纳之职可矣。宰相自有度,安石狷狭少容。必欲求贤相,吕公着、司马光、韩维其人也。”凡四问,皆以此对。帝不以为然,竟用安石,谓之曰:“人皆以为卿但知经术,不晓世务。”安石对曰:“经术,正所以经世务也。但后世所谓儒者,大抵多庸人,故流俗以为经术不可施于世务耳。”帝曰:“然则卿所设施,以何为先?”安石曰:“变风俗,立法度,今之所急也。”帝深纳之。

命翰林学士吕公着修《英宗实录》。

乙巳,以灾变,避正殿,减膳,彻乐。

丙午,司马光入对,乞郡。帝不许,曰:“卿名闻外国,奈何出外?”先是吕公着使辽时,光初解台职,辽人因问光何不为中丞;公着归,告帝,故知之。

甲子,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命陈升之、王安石领其事。安石素与吕惠卿善,乃言于帝曰:“惠卿之贤,虽前世儒者,未易比也。学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独惠卿而已。”遂以惠卿为条例司检详文字。事无大小,安石必与惠卿谋之;凡所建请章奏,皆惠卿笔也。时人号安石为孔子,惠卿为颜子。富弼以足疾未能入见。有为帝言灾异皆天数,非人事得失所致者,弼闻而叹曰:“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此必奸人欲进邪说以摇上心,使辅弼谏争之臣无所施其力,是治乱之机,不可以不速救。”即上书数千言,力论之。

王安石既用事,尝因争变法,怒目谓同列曰:“公辈坐不读书耳!”赵拚折之曰:“君言失矣,皋、夔、稷、契之时,有何书可读!”安石默然。

是月,遣刘航等册李秉常为夏国王。

三月,富弼始入见,曰:“臣闻中外之事,渐有更张,此必由小人献说于陛下也。大抵小人惟喜动作生事,则其间有所希冀。若朝廷守静,则事有常法,小人何望哉!愿深烛其然,毋令后悔。”帝改容听纳,曰:“今日得卿至论,可谓金石之言!”

癸未,以苏辙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先是辙上疏曰:“所谓丰财者,非求财而益之也,去事之所以害财者而已。事之害财者三:一曰冗官,二曰冗兵,三曰冗费。”疏奏,帝批付中书,因召对而有是命。

两府同奏事,富弼言大臣须和乃能成务。又言今所进用,或是刻薄小才,小才虽似可喜,然害事坏风俗为甚,须进用醇厚笃实之人。帝曰:“大臣固当与朝廷分邪正,邪正分则天下自治。”

乙酉,诏令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各具财用利害闻奏。

戊子,夏国主秉常上誓表,纳塞门、安远二砦,乞缓州;许之。

壬辰,帝问王安石:“制置条例如何?”安石曰:“已检讨文字,略见伦绪。然今欲理财,则必使能。天下但见朝廷以使能为先,而不以任贤为急;但见朝廷以理财为务,而于礼义教化之际未有所及,恐风俗由此而坏,将不胜其敝,陛下当深念国体有先后缓急。”帝颔之。

乙未,以旱虑囚。

辽晋王耶律仁先,前以耶律伊逊之谮,出之于外。至是准布叛,辽主复思仁先,乃命为西北路招讨使,率禁军进讨。仁先入见,辽主亲谕之曰:“卿去朝廷远,每俟奏行,恐失机会,可便宜行事。”

夏,四月,戊戌,省内外土木工。

初,群臣请上尊号及作乐,帝以久旱不许。富弼言:“故事,有灾变皆彻乐,恐陛下以同天节辽使当上寿,故未断其请。臣以为此盛德事,正当以示外国,乞并罢上寿。”从之。

帝委任政府,责以太平。一日,政府召台谏官至都堂,富弼谓曰:“上求治如饥渴,正赖君辈同心以济。”知谏院钱公辅对曰:“朝廷所为是,天下谁敢不同!所为非,公辅虽欲同之,不可得也。”

丙午,同天节,罢上寿。是日,雨。富弼言:“愿陛下不以今日雨泽为喜,常以累年灾变为惧。盖修德致雨,其应如此;万一于德有损,其灾应岂复缓邪!”帝亲书答诏曰:“敢不置之几席,铭诸肺腑!更愿公不替今日之志。”

丁未,参知政事唐介卒。介为人简伉,以敢言见惮。帝谓其先朝遗直,故大用之;然扼于王安石,少所建明,声名减于谏官、御史时。

初,中书尝进除目,数日不决,帝曰:“当问王安石。”介曰:“陛下以安石可大用即用之,岂可使中书政事决于翰林学士!近每闻宣谕,某事问安石,可即行之,不可不行。如此,则执政何所用!必以臣为不才,愿先罢免。”

安石既执政,奏言:“中书处分答刂子,皆称圣旨,不中理者十常八九,宜止令中书出牒。”帝愕然。介曰:“昔寇准用答刂子迁冯拯官不当,拯诉之。太宗谓:‘前代中书用堂牒,乃权臣假此为威福。太祖时堂牒重于敕命,遂削去之。今复用答刂子,何异堂牒!’张洎因言:‘废答刂子,则中书行事别无公式。’太宗曰:‘大事则降敕;其当用答刂子,亦须奏裁。’此所以称圣旨也。如安石言,则是政不自天子出。使辅臣皆忠贤,犹为擅命;苟非其人,岂不害国?”帝以为然,乃止。

介数与安石争论,安石强辩,而帝主其说,介不胜愤懑,疽发背而卒。疾亟,帝临问,流涕。既卒,复幸其第吊哭,以画像不类,命取禁中旧藏本赐其家。盖介为谏官时,仁宗密令图其像,置温成阁中,御题曰“右正言唐介”,外庭不知也。

时安石锐意变更,而帝信任益专,介既死,同列无一人敢与之抗者。曾公亮屡请老,富弼称疾不视事,赵拚力不胜,遇一事变更,称若者数十。故当时谓“中书有生、老、病、死、苦”,盖言安石生,公亮老,富弼病,唐介死,赵拚苦也。

初,仁宗时,范祥为制置解盐使,以盐募商旅输刍粟以实边,公私便之。祥卒,以陕西转运副使薛向继之,向请兼以盐易马,王安石时领群牧,主其说,请久任向。治平末,向坐与种谔开边罢去。至是淮南转运使张靖,被诏究陕西盐马得失,指向欺隐状,帝召向与靖对。钱公辅、范纯仁皆言向罪当黜;安石排群议,抵靖于法,以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向乃请即永兴军置卖盐场,以边费钱十万缗储永兴为盐钞本,官自鬻而罢通商;从之。

知开封府滕甫罢。初,甫同修起居注,帝召问治乱之道,对曰:“治乱之道,如黑白东西,所以变色易位者,朋党汩之也。”帝曰:“卿知君子小人之党乎?”曰:“君子无党。譬之草木,绸缪相附者,必蔓草,非松柏也。朝廷无朋党,虽中主可以济;不然,虽上圣亦殆。”帝以为名言,乃除翰林学士、知开封府,甫在帝前论事,言无文饰;帝知其诚荩,事无巨细,人无亲疏,辄以问之,甫随事解答,不少嫌隐。王安石尝与甫同考试,语言不相能,深恶甫。会新法行,天下詾詾,恐甫言而帝信之也,因事排甫,出知郓州。

戊申,富弼、曾公亮以旱上表待罪,诏不允。

癸丑,命曾公亮为西京奉安仁宗、英宗御容礼仪使。

丁巳,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行诸路,察农田水利赋役,从条例司请也。

甲子,御殿,复膳。

免河北归业流民夏税。

五月,辛未,宴紫宸殿,初用乐。

己卯,赐河北役兵特支钱。

癸未,翰林学士郑獬罢,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罢,知应天府;知谏院钱公辅罢,知江宁府。拱辰自北京还朝,言臣欲纳忠,未知陛下意所向,又言牛、李党事方作,不可不戒。帝以语辅臣,王安石曰;“此未足为奸邪;谓未知陛下意所向,乃真奸邪也。”曾公亮因言拱辰在仁宗时已知其不正,不复任用。安石曰:“拱辰交结温成皇后家,人皆知之。”獬权发遣开封府,民喻兴与妻谋杀一妇人,獬不肯用按问新法,为王安石所恶。安石雅与公辅善;既得志,排异己者,出滕甫知郓州,公辅数于帝前言甫不当去。薛向更盐法,安石主其议,而公辅谓向当黜逐,拂安石意。三人由是同日罢。

故事,两制差除,必宰相当笔。时富弼在告,曾公亮出使,独安石在中书,擅出獬等;弼以此不平,多称疾卧家。御史中丞吕诲上疏言:“三人无罪被黜,甚非公议。”帝出诲奏示辅臣,安石曰:“此三人者出,臣愧不能尽暴其罪状,使小人知有所惮,不意言者乃更如此!”

丙戌,王安石乞辞位;帝封还其奏,令视事如故。

壬辰,太皇太后迁居庆寿宫。

癸巳,枢密院言:“欲检寻本院诸文书,凡关祖宗以来法制所宜施于边者,并删取大旨,编次成册,仍于逐门各留空纸,以备书将来处事。”从之,赐名《经武要略》。

王安石以为古之取士皆本于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诗赋、明经诸科悉罢,专以经义、论、策试进士。诏两制、两省、御史台、三司、三馆议之。

时议者多欲变旧法,直史馆、判官告院苏轼独以为不必变,议曰:“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责实。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责实之政,则胥史、皁隶未尝无人,而况于学校贡举乎!虽用今之法,臣以为有馀。使君相无知人之明,朝廷无责实之政,则公卿、侍从常患无人,况学校贡举乎!虽复古之制,臣以为不足矣。夫时有可否,物有兴废,使三代圣人复生于今,其选举亦必有道,何必由学乎!且庆历间尝立学矣,天下以为太平可待,至于今,唯空名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艺之士,责九年大成之业,则将变今之礼,易今之俗,又当发民力以治宫室,敛民财以养游士,百里之内,置官立师,而又时简不帅教者屏之远方,则无乃徒为纷乱以患苦天下邪!若无大更革而望有益于时,则与庆历之事何异!至于贡举之法,行之百年,治乱盛衰,初不由此。今议者所变改,不过数端: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举策论而罢诗赋,或欲举唐室故事,兼采誉望而罢封弥,或欲罢经生朴学,不用帖墨而考大义,此数者,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夫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上之所向而下自趋焉。若俗设科立名以取之,则是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上以廉取人,则敝车羸马,恶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无所不至矣。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策论均为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矧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近世士人,纂类经史,缀缉时务,谓之策括,待问条目,搜抉略尽,临时剽窃,窜易首尾以眩有司,有司莫能辨也。且其易入也。无规矩准绳,故学之易成;无声病对偶,故考之难精。以易学之士,付难考之吏,其弊有甚于诗赋者矣。唐之通榜,故是弊法,虽有以名取人厌伏众论之美,亦有贿赂公行权要请托之害,卒使恩去王室,权归私门,降及中叶,结为朋党之论。通榜取人,又岂足尚哉!诸科取人,多出三路:能文者既已变而为进士,晓义者又皆去以为明经,其馀皆朴鲁不任化者也。至于人才,则有定分,施之有政,能否自彰。今进士日夜治经传子史,贯穿驰骛,可谓博矣,至于临政,曷尝用其一二!顾视旧学,已为虚器,而欲使此等分别注疏,粗识大义,而望其人能增长,亦已疏矣。臣故曰,此数者皆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也。”

议奏,帝曰:“吾固疑此,今得轼议,释然矣。”即日召见,问:“方今政令得失安在?虽朕过失,指陈可也。”对曰:“陛下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人太锐。”帝悚然曰:“卿三言,朕当熟思之。”轼退,言于同列,安石滋不悦。帝欲用轼修中书条例,安石曰:“轼与臣所学及议论皆异,别试以事可也。”乃命轼权开封府推官,将困之以事。轼决断精敏,声闻益远。

六月,己亥,辽主驻特古里。

丙午,吐蕃贡于辽。

丁巳,御史中丞吕诲罢。王安石执政,多变更祖宗法,务敛民财,诲屡诤不能得。着作佐郎章辟光上言岐王颢宜迁居外邸,皇太后怒,帝令治其离间之罪,安石谓无罪。诲请下辟光吏,不从,遂上疏劾安石曰:“王安石外示朴野,中藏巧诈,骄蹇慢上,阴贼害物,臣略举十事:安石向在嘉佑中举驳公事不当,御史台累移文催促入谢,倨傲不从,迄英庙朝,不修臣节。慢上无礼,一也。安石任小官,每一迁转,逊避不已;自为翰林学士,不闻固辞。先帝临朝,则有山林独往之思;陛下即位,乃有金銮侍从之乐。何慢于前而恭于后?好名欲进,二也。安石侍迩英,乃欲坐而讲说,将屈万乘之重,自取师氏之尊,不识上下之仪,君臣之分。要君取名,三也。安石自居政府,事无大小,与同列异议。或因奏对,留身进说,多乞御批自中而下,是则掠美于己,非则敛怨于君。用情罔公,四也。昨许遵误断谋杀公事,安石力为主张,妻谋杀夫,用案问首举减等科罪,挟情坏法,五也。安石入翰林,未闻荐一士,首称弟安国之才,朝廷比第一人推恩,犹谓之薄,主试者定文卷不优,遂罹中伤。及居政府才及半年,卖弄威福,无所不至。背公死党,六也。宰相不书敕,本朝故事,未之或闻。专威害政,七也。安石与唐介争论谋杀刑名,遂致喧哗,众非安石而是介。忠劲之人,务守大体,不能以口舌胜,愤懑而死。自是畏惮者众,虽丞相亦退缩,不敢较其是非。陵轹同列,八也。小臣章辟光献言,俾岐王迁居外邸,离间之罪,固不容诛,而安石数进危言以惑圣听。朋奸附下,九也。今邦国经费,要会在于三司,安石与枢密大臣同制置三司条例,虽名商榷财利,其实动摇天下,有害无利,十也。臣诚恐陛下悦其才辩,久而倚毘。大奸得路,群阴汇进,则贤者尽去,乱由是生。且安石初无远略,唯务改作立异,文言以饰非,罔上而欺下。误天下苍生,必斯人也,知久居庙堂,无安静之理。辟光邪谋,本安石及吕惠卿所导,辟光扬言:‘朝廷若深罪我,我终不置此二人!’故力加营救。愿察于隐伏,质之士论,然后知臣言之当否。”帝方注倚安石,还其章,诲遂求去。帝谓曾公亮曰:“若出诲,恐安石不自安。”安石曰:“臣以身许国,陛下处之有义,臣何敢以形迹自嫌,苟为去就!”乃出诲知邓州。苏颂当制,公亮谓颂曰:“辟光治平四年上书时,安石在金陵,惠卿监杭州酒锐,安得而教之?”故制词云:“党小人交谮之言,肆罔上无根之语。”制出,帝以咎颂,颂以公亮之言告,乃知辟光治平时自言它事,非此也。

诲之将有言,司马光自迩英趋资善堂,与诲相逢,光密问:“今日请对,欲言何事?”诲曰:“袖中弹文,乃新参也。”光愕然曰:“众谓得人,奈何论之?”诲曰:“君实亦为是言邪?安石虽有时名,然好执偏见,不通物情,轻信奸回,喜人佞己,听其言则美,施于用则疏。若在侍从,犹或可容;置之宰辅,天下必受其祸。”光曰:“今未有显迹,盍待它日?”诲曰:“上新嗣位,富于春秋,所与朝夕谋议者,二三大臣而已,苟非其人,将败国事。此乃腹心之疾,治之唯恐不逮,顾可缓邪?”章上,诲被黜而安石益横,光于是服诲之先见,自以为不及也。诲三居言职,皆以弹奏大臣而罢。天下推其鲠直。

以知开封府吕公着为御史中丞。

王安石以公着兄公弼不附己,乃白用公着为中丞以逼之。公弼果力求去,帝不许。

太白入井,壬戌,昼见。

辽以南院枢密使萧惟信知北院枢密使事,命北院枢密使魏王耶律伊逊加守太师,四方有军旅,许伊逊便宜从事。由是伊逊势震中外,门下馈赂不绝,凡阿顺者蒙荐擢,忠直者被逐窜,辽人谚云:“宁违敕旨,无违魏王白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