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凶宅”是发生过自杀、谋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亲人在家因病去世,这样的房子算不算“凶宅”?2022年6月,沈阳中院就审理判决了一起亲人在家去世,房东没有告知租客,结果被判返还租金的案件。

7月26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了相关判决书,并采访了曾经承办过“凶宅”案件的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他对案件进行了解读。

死人房屋引发矛盾

按照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件相关判决书,该案的源头是2021年11月16日,任女士在沈阳市法库县晓东街某小区租赁了一套房屋给父母居住,缴纳了一年的租金7000元、押金1000元。11月20日,任女士一家从小区住户处得知,房东彭先生的父亲曾在该屋内去世,且多日后才被发现(记者注:法库县法院调查确认死者1月4日因病去世、1月24日才被发现)……

任女士联系彭先生,以该屋为“凶宅”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彭先生却以该房此前曾出租过,双方签约时任女士未提出问题,拒绝了这个要求。

沟通无果后任女士在2021年12月8日将房东告上法庭,她对该房的描述为:“2021年11月20日得知诉争房屋曾死过人,而且死亡十多天后才被发现,发现时尸体高度腐败,属于‘凶宅’。”她要求房东返还租金7000元、押金1000元,违约金583元、中介费583元,共计9166元。

未告知父亲在家去世出租凶宅被判退租律师发生自然死亡房屋也可能成为凶宅

二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法库县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告知房屋租赁前的相关情况及租赁注意事项等,履行告知义务,使承租方对房屋的租赁有选择权。本案因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对方其父亲去世多日才被发现的事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房屋虽然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是承租方在使用特别是休息时难免会产生忌讳或恐惧心理,因此案涉房屋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被告出租此房屋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为:一、2021年12月8日起解除原告任女士与被告彭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彭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任女士返还租金6572.47元(记者注:扣除了22天房租427.53元)和押金1000元;三、租房产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等费用,由原告任女士承担;四、驳回违约金、中介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免除租金

因为对一审结果不满意,任女士和彭先生都发起了再审申诉,二审在沈阳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期间,双方都未提交新证据,沈阳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沈阳中院在判决中称:“房屋内发生过死亡多日后才被发现的事件,一般会引起人们恐惧、忌讳等不良心理感受,该因素对承租人能否承租及正常使用房屋会造成一定影响。彭先生在出租房屋时并未向任女士告知房屋的以上情形,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风俗习惯,认定自任女士起诉主张解除之日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不当。”

不过,鉴于任女士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第四日即向彭先生提出异议,沈阳中院认为应当免除租金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因此二审判决为:彭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任女士返还租金7000元和押金1000元;租房产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等费用,由彭先生承担。

对于这起发生在沈阳的案件,张卫平律师认为:“法律上的确没有‘凶宅’的定义,这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适合按照民众约定俗成的习惯予以裁判。‘凶宅’的确物理价值不会贬损,可是会对租客任女士及家人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导致抵触、恐惧的心理,所以法院认定是合理的。具体来说,本案认定的理由不在于房东父亲是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而在于房东彭先生没有如实披露房屋有过死人事件的事实,这个关键性事件,足以影响到房屋承租人心理及是否承租的决定,所以法院判决其返还是合法有据的。”

律师:发生正常死亡房屋也可能是“凶宅”

一般人认为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是“凶宅”,房东彭先生的父亲是因病正常死亡,为何还会被认定为“凶宅”?张卫平律师分析和时间有关:“本案中的所谓的‘凶宅’,不是说这个屋里发生了非正常死亡,而是房东父亲死亡20天才被发现。这种情况,一般人心理都无法接受,所以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凶宅’,这也是依据中国人普遍的心理状态认定的。”

未告知父亲在家去世出租凶宅被判退租律师发生自然死亡房屋也可能成为凶宅

二审判决书

如果房屋有亲人正常去世,房屋又需要出售,如何避免成为“凶宅”?难道真要像江苏苏州的法拍“凶宅”那样,开拍前进行24小时试睡直播?张卫平认为,普通的房屋没必要这么做,“‘凶宅’与否关键是看普通民众对这个房屋的认识,我认为即使是正常死亡,房东也应当如实告知租客、买家,用真诚的态度讲明事实的真相,争取得到对方的认可。”

鉴于现在有关“凶宅”的案件不断出现,张卫平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不管是租房还是买二手房,首先不能贪便宜,明显低于市价的房屋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即便不是‘凶宅’,都有可能是纠纷房屋;其次要上网搜索该房屋所在小区,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接着再到小区实地查看,向邻居、保安、派出所民警等知情人打听房屋信息,确认没问题后才签约。”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实习生 彭星 图片源自 裁判文书网

未告知父亲在家去世出租凶宅被判退租律师发生自然死亡房屋也可能成为凶宅

在中国有种大多数人都忌讳的房子——凶宅!凶宅到底能不能买呢?你不能买。你捡完便宜,我捡什么去?什么叫凶?《墨子·七患》里说:三谷不收谓之凶。三谷不收,吃不上饭了,按今天说就是“穷”。穷,才是最可怕的。《说文》里说:凶,扰恐也。何况我们讲,鞋歪不怕你脚正,再好的猎手你也斗不过老狐狸呀。更何况,我就不信屋里头挂上英雄肖像什么的,镇不住区区歪风邪气。那都是迷信,我们要破除迷信。

你不能买。你捡完便宜,我捡什么去?

凶宅?

未告知父亲在家去世出租凶宅被判退租律师发生自然死亡房屋也可能成为凶宅

几千年来,历朝历代最“凶”的“宅”那就是皇宫了,你说紫禁城见证过多少勾心斗角、发生过多少残杀屠戮啊?

就甭说屋里,说大门口。谁家大门口比皇宫的午门口出过更多事?

可是你看,那么多朝代那么多帝王,就没有一个嫌弃皇宫“不吉利”的。

什么叫凶?

从汉语文字上来讲,繁体字用的是“兇”。

“凶”是客观环境险恶;“兇”是人为的凶恶;由于字形、字义相近,古籍多以“凶”合并“兇”

你说客观环境可怕,还是人心可怕?

《墨子·七患》里说:三谷不收谓之凶。三谷不收,吃不上饭了,按今天说就是“穷”。穷,才是最可怕的。未告知父亲在家去世出租凶宅被判退租律师发生自然死亡房屋也可能成为凶宅

一幢价值2000千万的房子,就因为说是“凶宅”,50万卖你了,你不买?

大多数人忌讳?谁忌讳?我只见过大多数人忌讳穷,还没见过谁真的忌讳凶呢。

《说文》里说:凶,扰恐也。

你这么想,你住那房子这好那好哪都好,但是你楼上的邻居天天挪桌子椅子床,楼下是个两元店,大喇叭天天放“走过路过不要错过全场两元件件两元”,与所谓的“凶宅”相比,哪个更让你觉得可怕?

何况我们讲,鞋歪不怕你脚正,再好的猎手你也斗不过老狐狸呀。

谁凶?你想想《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有多少人,看似温文尔雅人畜无害,实际上是大魔王啊,有什么可怕的?

更何况,我就不信屋里头挂上英雄肖像什么的,镇不住区区歪风邪气。那都是迷信,我们要破除迷信。

有“旌旗十万斩阎罗”的气概还怕什么?你忘了旅长比天王老子还大吗?

未告知父亲在家去世出租凶宅被判退租律师发生自然死亡房屋也可能成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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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买。你捡完便宜,我捡什么去?

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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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来,历朝历代最“凶”的“宅”那就是皇宫了,你说紫禁城见证过多少勾心斗角、发生过多少残杀屠戮啊?

就甭说屋里,说大门口。谁家大门口比皇宫的午门口出过更多事?

可是你看,那么多朝代那么多帝王,就没有一个嫌弃皇宫“不吉利”的。

什么叫凶?

从汉语文字上来讲,繁体字用的是“兇”。

“凶”是客观环境险恶;“兇”是人为的凶恶;由于字形、字义相近,古籍多以“凶”合并“兇”

你说客观环境可怕,还是人心可怕?

《墨子·七患》里说:三谷不收谓之凶。三谷不收,吃不上饭了,按今天说就是“穷”。穷,才是最可怕的。未告知父亲在家去世出租凶宅被判退租律师发生自然死亡房屋也可能成为凶宅

一幢价值2000千万的房子,就因为说是“凶宅”,50万卖你了,你不买?

大多数人忌讳?谁忌讳?我只见过大多数人忌讳穷,还没见过谁真的忌讳凶呢。

《说文》里说:凶,扰恐也。

你这么想,你住那房子这好那好哪都好,但是你楼上的邻居天天挪桌子椅子床,楼下是个两元店,大喇叭天天放“走过路过不要错过全场两元件件两元”,与所谓的“凶宅”相比,哪个更让你觉得可怕?

何况我们讲,鞋歪不怕你脚正,再好的猎手你也斗不过老狐狸呀。

谁凶?你想想《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有多少人,看似温文尔雅人畜无害,实际上是大魔王啊,有什么可怕的?

更何况,我就不信屋里头挂上英雄肖像什么的,镇不住区区歪风邪气。那都是迷信,我们要破除迷信。

有“旌旗十万斩阎罗”的气概还怕什么?你忘了旅长比天王老子还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