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某某因摔伤造成右股骨中端骨折于2018年10月14日就诊于x医院。入院时经全面检查,各项身体指标正常,符合手术指征,被告定于2018年10月16日13时30分为患者进行骨折端复位固定术。2018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以椎管麻醉方式给全某某麻醉,麻醉用药后15分钟,全某某突然休克,被告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并持续使用增强心肌收缩力的药物。

药物过敏导致休克属于医疗事故,肺炎性假瘤误诊为肺癌一例

患者全某某血压稍微回升后于同日13时40分转入ICU监护,期间未进行骨折复位固定术。同日13时40分化验单显示患者全某某处于高凝状态、心脏受损。被告自诊断患者全某某“过敏性休克”后一直持续使用增强心肌收缩力的药物提高血压,但效果不明显。同时,被告还不断增加心脏收缩力的药量。2018年10月18日,患者全某某因血压下降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全某某办理入院手续时双方已达成医疗契约,被告应负谨慎医疗服务。2018年10月16日,在患者全某某的化验单及临床表现均具备“肺动脉栓塞”病征的情况下,被告违反疾病诊疗谨慎原则,错误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在患者全某某肺动脉栓塞未解除抑制心脏收缩的情况下,持续大剂量使用增强心肌收缩力的药量,导致患者全某某心脏功能受损。被告的错误诊疗行为直接剥夺了患者全某某的生命,已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1、患者全某某转入ICU后,科主任参与抢救,给予患者全某某扩容抗休克及升压等对症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在肺栓塞的诊疗常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必须申请他科会诊,且患者全某某出现低血压时,没有肺栓塞的诊断依据。因此ICU的诊治行为符合诊治原则。

2、被告为患者全某某进行手术前,患者全某某没有肺动脉栓塞的症状及体征,没有肺栓塞的诊断依据,仅有D二聚体偏高,远不能诊断为肺栓塞。患者全某某已高龄70岁,系骨折外伤内出血的病人,骨折外伤下明显内出血肿胀,如使用低分子肝素极易致受伤部位出血加重。且在低分子肝素说明书里面没有提及用低分子肝素来预防肺栓塞。

药物过敏导致休克属于医疗事故,肺炎性假瘤误诊为肺癌一例

3、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缺乏对患者全某某病情变化的分析及会诊意见,在围手术期没有预防性使用低分子肝素等进行预防是错误的。x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有悖于临床诊疗规范,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被告对患者全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应为0。

4、被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医疗费认可7945.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000元。

四、尸检结果

全某某符合肺动脉栓塞死亡。

五、鉴定意见

x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x医院对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拟为25%。

六、庭审意见

本院依法采信上述鉴定结论,被告对全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行为与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参照上述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170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3、营养费:160元;4、护理费:527.84元;5、交通费及误工费合计1000元;6、死亡赔偿金:124350元;7、丧葬费:36774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9、鉴定费:8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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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人民医院应赔偿经济损失48283元给原告。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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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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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休克导致死亡 医生承担什么责任

要看医生在这个事故中是不是有过失,如果他按照所有的医学规程来操作,只是因为病人自己的因素,他就不承担责任。如果医生没有按照医学规程或者使用此药的注意事项对病人进行事先检查和用药后的监护,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补充回答:
截止到2003年第一季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库中,有关克林霉素注射液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已有596例。其中,皮肤损害318例?占53% ,消化系统症状165例?占28% ,呼吸困难6例,过敏性休克14例。2003年12月23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克林霉素等4种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指出鉴于克林霉素注射液可引起严重不良反应,故提醒临床医师严格掌握适应症,避免不合理使用。使用时严格遵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注意输注速度,避免疗程过长,同时在用药过程中加强临床监护。用药前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对克林霉素和林可霉素过敏者禁用。克林霉素具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与麻醉药、肌松药联合应用时应调整用量。此外,克林霉素的体内血浆蛋白结合率较高,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时应注意药物相互作用。但该提醒并没有引起广大医患的高度重视。 可见,预防和减少克林霉素引起的不良反应的发生,已成为目前临床治疗中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