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留下黑色墨镜

2012年10月7日傍晚,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区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摩托车撞伤。但由于龙门沟工业园区仍在建设中,周围没有路灯,也没有路人,民警几经周折才找到了事故现场。现场空无一人,伤者已经被报警人送到了医院救治,肇事者则不见了踪影。

被撞女子名叫杨秀(化名),湖北十堰人,住在龙门沟工业园区的安置房里。事发当晚,杨秀正和丈夫张师傅、邻居刘大妈在工业园区内散步,不料却被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倒。

潜逃10年终被抓获!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副墨镜成为破案的关键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摔倒在地,而杨秀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张师傅见状急忙跑回家找儿子过来帮忙,刘大妈则留下照顾杨秀。这时,肇事者骑车逃跑,而刘大妈因为正在照顾伤者没能拦住他。等到张师傅和儿子返回现场时,肇事者和摩托车都已消失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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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有两个摩托车散落物和一副黑色墨镜。由于现场通行车辆稀少,民警推断这很可能是肇事摩托车摔倒后掉落的。另外,案发时杨秀、张师傅和刘大妈都没有戴墨镜,因此这个墨镜很可能也是肇事者留下来的。路面上还有一条划痕,很可能是肇事摩托车留下的,而且据此可以判断摩托车车速较快。

民警对案发地点周围进行了搜索,但都没有发现肇事者及其摩托车。这时,噩耗传来,杨秀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给她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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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线追踪,真相未明

湖北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希望能尽快将案件侦破,给杨秀家人一个交代。

由于园区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民警只能调取沿街的三十多处民用监控。但画面模糊,且覆盖区域有限,警方仅能判断其大致逃跑方向。

经走访,新的线索出现了。事故发生后,有一辆面包车恰巧从现场经过并停留。面包车车主描述了当时的情形以及对肇事者的印象,民警得以确定肇事者是20岁至30岁之间的男性,且摩托车为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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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有一小片安置房和多个工地,肇事者可能是安置房的居民或工地施工人员。因为张师傅对于安置房住户都比较熟悉,却并不认识肇事者,所以安置房住户的嫌疑得以排除。民警对周边工地上的施工人员进行排查,但是人员众多,登记信息不全,走访多天并没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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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十堰市城区内摩托车店的走访,民警判断肇事摩托车可能为飞肯牌125型摩托车。警方对全市同款摩托车及其车主进行逐一排查后,没有发现新的线索。

遗留在现场的物证中,还有一副黑色墨镜。警方提取了墨镜上的DNA,但由于当时DNA数据并不完备,还是无法锁定嫌疑人。

墨镜上的DNA最终锁定肇事者

案发后的10年里,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对案件的侦查。终于,在2023年5月,案件出现了转机。有群众举报,2012年丹江口一个叫“狗儿”的人在白浪经济开发区涉嫌故意杀人,并把涉案摩托车拆解后埋在了官山河水库的山上。这个信息不知真假,但线索中提到的时间、地点、摩托车等细节信息,让民警联想到2012年的那起肇事逃逸案件。

丹江口市是十堰市下辖的县级市,丹江口市绰号叫“狗儿”的人有100多人。在这100人中,民警根据是否在白浪经济开发区工地工作过以及年龄、身高、体貌等特征筛选,并逐一排查,最终锁定了刘牧(化名)。

刘牧,丹江口市人,绰号“狗儿”,在丹江口市某工地上做木工。经过DNA比对,刘牧和肇事者留在墨镜上的DNA完全吻合。而且刘牧当年确实在案发现场附近工地上干过活。

2023年7月3日,民警前往刘牧所在的工地对其实施抓捕。潜逃10年后,肇事者刘牧终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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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牧供述,事发当晚七点多,他骑摩托车从工地刚出来,就不小心把对方撞倒了。为了逃避杨秀家人的索赔,刘牧逃离了现场,并连夜将车骑回了老家丹江口市。平时,他也经常开快车,而且喜欢戴墨镜开车。

经核查,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基本不实,刘牧当年没有拆解摩托车,也没有故意杀人。交通事故发生时,刘牧的摩托车买了没多久,修理后如新车一般。修好车后,他又回到了工地上班。民警排查到他时,他没有交代撞人的事情。后来民警时常会到工地走访排查,刘牧担心事情早晚会败露,便在几天后回到了丹江口市,之后他又去了北京、广州等地打工。2020年,刘牧再次回到丹江口市,仍然在工地上干活。

2023年7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就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刘牧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普法时间

潜逃10年终被抓获!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副墨镜成为破案的关键

Q1:

嫌疑人10年前肇事逃逸,10年后被抓获,他将为他当年的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

A1:

交通肇事以后逃逸,只要有逃逸,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责任认定上,往往会认为是由于逃逸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会被推定为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所以这一逃逸就是量刑3到7年有期徒刑。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判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Q2:

这起案件中,当年嫌疑人驾驶那辆摩托车已经报废,也找不到了,那么在这样的物证缺失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定性会有影响吗?

A2:

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后认定是不是发生了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它是由系列的证据来构成的。比如说像最大的一个构成部分就是人员伤亡情况,这个是客观存在的,其次就是事故现场的一些痕迹。当然车也是一个重要的物证,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必备的一个物证。所以如果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即使找不到车辆,但是在其他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也是允许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