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选中公民投票被称为普选(General Election),根据每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众议院席位总数多少,每州拥有数目不同的选举人票。在大选年,11月初举行大选,选民在数名总统候选人之间选择一名,随后各州统计每名候选人在本州所获实际选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即获得本州全部选举人票。然后将候选人在各州所获所有选举人票数相加得出最终选举人票数。

美国选举人票制度的优缺点

由于全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对应于100个参议员席位+435个众议员席位+哥伦比亚特区3个席位),因此首先获得270张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将成为美国当选总统。

投票分配

选举人团

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

初始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全国共535人。加利福尼亚州达55张,德克萨斯州38张,纽约州29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3张。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哥伦比亚特区选举人,人数不少于选举人最少的州份(即3人),总统选举人因此增到538人。

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至少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在每个众议员选区的总统选举获胜者各获得一张选举人票,在全州总统选举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选举人票),其余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Winner-take-all)制度,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即在此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选举为总统。

各州分配

美国全部“选票”共538张,是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70多万人选出一名。

美国的选举制度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

优缺点

优点

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美国先辈对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强调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其宪政理念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证大州小州在联邦层次上权利平等。"选举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个多数,不是全国范围的"多数",而是每一个州的选民多数,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这种制度迫使总统候选人不能只看重几个大州,而是看重每一个州,在每一个州获得多数选票。

第二,可以通过赢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产生总统,而不会像其它国家那样,第一轮总统选票没过半,再第二轮选举。因为只要有第二轮选举,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结果会扭曲选民意向,被迫把选票投给其它候选人。

第三,"选举人"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人头计算选票,清点到每一个村镇的每一张选票,使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

第四,是不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由于选举人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而且又是实行"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赢者囊括所有选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选人毫无所获。每个州的选举结果只有一个赢家,没有第二、第三,这样就不会产生小党,更无法产生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就使小党没有多大存活空间,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不存在多个小党联合起来投不信任票而结束内阁的现象。总统因触犯法律遭弹劾,副总统则继任,不存在必须解散内阁、提前全国大选之事,从而使政局稳定。

缺点

无法真正做到一人一票,理论上可以通过精确的计算找出最佳的配票结果,就是有足够多的州只赢一票,其他的州得零票!这样胜出者比失败者的总得票率会低很多!不过历史上只有四次是当选总统的总得票率比失败者低的,所以一直没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