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图集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推动社区、邻里关系的紧密相连,形成邻里关系的守望相助,以及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范围对高危险行为的群防群治机制

●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不仅应当对排除责任、证明无过错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当通过现场勘验、侦查实验等方法,对于纳入补偿范围承担推定过错的责任人,进行危险行为实施结果可能性的评估,以缩小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前不久,四川省遂宁市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2016年11月11日,遂宁油坊中街,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截至目前,已经有个别业主进行了上诉。

据了解,高空坠物的伤人次数一直在增长。实验数据表明,从8层楼扔下一枚30克的鸡蛋会致人头皮出血,从18层楼扔下鸡蛋会砸碎头骨,从25层楼扔下鸡蛋则会致人死亡。

对于高空坠物,公民应该如何防范,高空抛物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无关人员的利益呢?对此,《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故意高空抛物行为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从高空抛掷物体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天看来,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除了需承担刑事责任外,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非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如高空坠物,又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韩英伟认为,非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过失造成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陈一天说:“因过失导致高空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建筑物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占有者等,一般包括建筑物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人、承租人等单位和个人。”

关于物业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陈一天说,物业企业承担责任一般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来说,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韩英伟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侵权人难确定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此次事件中,因未能找到抛物者,法院判决该栋楼所有业主,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有何依据?

据韩英伟介绍,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陈一天看来,该判决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该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应强调的是,法律条文在此处所使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这主要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表现。这一“赔偿”实为“补偿”,是因为在损害发生后无法查明过错主体,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归责的结果,即推定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却又存在有造成此种危害后果可能性的责任主体存在过错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

除此之外,陈一天表示,若业主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要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要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家里并没有人,也就是提供不在场证明、致人损害的物品与自家无关、自家所在位置抛出的物件无法到达损害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是无法造成类似的损害,等等。

韩英伟也表示,业主如果想上诉,可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严格适用证据规则

依法合理分担责任

谈及该事件的判决结果,专家认为不仅仅是法律条款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的考虑。

陈一天说,此事件的判决不仅不是在纵容犯罪。事实上,反而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又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基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合理分担责任的一种价值选择。特别是在每一个人都存在成为类似案件受害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所以,这无疑也是法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体现。对于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并不存在尽量少的排除免责人的问题。究竟何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是严格适用证据规则,排除合理怀疑的结果,排除的标准是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在该规则的适用和结果的确定上,不应存在人为的选择性排除,而要求达到裁判者的内心确信,确信“为此案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人,均已无法排除抛掷加害物的可能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尽量多地排除了免责人的操作。

同时,陈一天表示,从科学发展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上来说,对于类似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已经是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的最佳选择。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上,已经综合考虑了受害人与判定责任人双方的权益与感受。虽然在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权益、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同时,存在使大多数无辜的人受到牵连、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是从立法层面讲,已经明确规定了该责任的承担仅为“补偿”,也就是过错推定的结果,而非基于直接故意所承担的“赔偿”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对此,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另外,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推动社区、邻里关系的紧密相连,形成邻里关系的守望相助,以及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范围对高危险行为的群防群治机制。从这一角度来讲,这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那么该如何尽量减少责任人呢?陈一天建议:“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不仅应当对排除责任、证明无过错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当通过现场勘验、侦查实验等方法,对于纳入补偿范围承担推定过错的责任人,进行危险行为实施结果可能性的评估,以缩小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高空抛物应当彻查

起到警示预防作用

对于高空抛物案件,韩英伟直言,高空抛物案件本身取证存在较大困难,给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对于此类无法找到抛物者的案例,首先,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解决;其次,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韩英伟建议,高空抛物案件应当彻查,以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首先,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其次,有赖于小区管理者健全小区管理设施,严密配合公安机关;最后,此类案件必须要深入人民群众广泛走访调查,以提高破案效率。

陈一天认为,对于该案以及类似案件的彻查、破案,一方面能够充分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最大范围地发挥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树立典型案例,提高社会高空坠物风险预防的正面宣传效果。

陈一天说,对于此案或类似案件的刑事侦查,需要进行大范围的走访与筛查,工作量异常巨大。比如,通过挨家挨户的现场勘查,了解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可能性;通过对每户家庭成员的询问,了解其拥有健身铁球和抛掷的可能性;通过对家庭成员亲友及单位的走访,核实其陈述的真实性;通过对健身铁球生产厂家的调查,了解其销售渠道与对象;通过对主要嫌疑对象消费行为及购物习惯的分析,了解其购买健身铁球的可能性;通过对网络购物记录的筛查,了解其购买健身器械甚至是健身铁球的可能性;通过侦查实验,测定各户居民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等等。

对于如何防止与防范高空抛物、坠物,韩英伟建议,第一,要加强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提高小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及时清理窗台物品,防止高空坠物危险;第二,加强监督与管理,严厉惩处高空抛物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责任,健全群众反映、投诉、举报渠道。第三,提高自身保护意识,注意观察建筑物特点,远离高危、老旧等有高空坠落物危险建筑物,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等。

陈一天表示,防范高空抛物、坠物是一个需要群防群治的问题,但总体来说关键还在个人。对于个人来说,一方面要尽量避免成为高空坠物受害人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杜绝成为加害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同时,还要提示家人、朋友、邻里注意或避免前两种风险。特别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来说,要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合理安排,尽可能全面地防范构筑物、搁置物脱落伤人的风险。一旦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个人都拥有了防范高空坠物风险的意识,那么由个人所组成的单位自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高空坠物的风险。(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苏欣雨)

责任编辑: 邱丽芳

专家释法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因未找到抛物者整栋楼住户均被判赔并非纵容犯罪

高空坠物砸到老人,找不到凶手整栋楼将进行赔偿,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高空抛物导致别人受伤,因为找不到始作俑者,而让整栋楼进行赔偿的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高空抛物不可取

高空抛物,是近几年内新闻里不断报道的热门话题。从以前低矮的楼房,到如今动不动就10层以上的高楼住宅,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然而,高空抛物的危险也越来越大。我们经常能够在电视里或者网络上看到这种触目惊心的片段:一个人刚走过,实心的花瓶擦着她的背砸下,在地上变得粉碎。这还是没有受伤的情况,高空抛物将人砸死、砸伤的情况也是频繁出现。一旦出现了受害者受伤、身死的情况,那么我们就必须找出加害者,还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二:事故责任难界定

由于高空抛物,很多人在一开始并不能及时地目睹到底是谁将重物抛下,而很多小区的摄像头也不是负责二十四小时监控各个业主家的窗台。就算找到了对应的户主,一句“无心之失”“风吹倒的”“窗台老化”,总能够将户主本人的责任摘得干干净净。如果受害者没有受伤,那么这些争执很快就能结束,毕竟谁也不想为这种事情扯皮而浪费自己的时间。但是一旦受害者受到了真正的伤害,且大部分是严重的身体上的伤害,那么就必须有人对受害者负责。就题目中的情况,这个老人因为高空抛物而发生意外,难道一句“找不到是谁抛物”,就可以各自安好,不顾这个老人受过的伤吗?显然不行,那么既然找不到是谁抛物,就只能请所有的“嫌疑人”一起来为这件事情负责,还给第一受害者一个公道了。

三:高空抛物需尽早立法

由于一直以来缺乏正式且规范的约束,小区认为窗台的这片小小的天地是每户户主自己的责任。而作为户主,却认为小区有责任负责修护、管理一切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没有做到定期检查客户的窗台,是小区的责任。所以往往在事故发生后,大家都一味地推脱自己的责任,没有受到应有的警示和约束。我国也对于高空抛物这一方面,在长期以来存在法律上的空白,直到2020年最新的民法典中,才开始逐渐对高空抛物的责任作出约定。相信在未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在惩罚时“连坐”责任事件会越来越少,人民的法律意识提高,高空抛物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

无论如何,高空抛物不可取,我们应该有责任去规避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专家释法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因未找到抛物者整栋楼住户均被判赔并非纵容犯罪

高空抛物致死因未找到抛物者,整栋楼被判赔,高空抛物如何定责?

对于人们现在的生活来说,物质条件提高了很多很多的人也开始出去来小区里面的生活,这也是我们可以发现的。然后小区里面存在很多的危险,比如说高空抛物,这就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而面对这一次,人们会感到困惑高空抛物致死因未找到抛物者,整栋楼被判赔,高空抛物如何定责?我觉得如果高空抛物找到抛物者,这个抛物者的家庭是要负全部责任的,如果找不到的话,物业来进行赔偿,不然整栋楼的主人,或者说是用户,他们根本和这件事没有任何的关系,他们甚至都不知道这件事是怎么发生的。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1:高空抛物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首先我们一定要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尤其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不管你的身份高低,或者家里面的背景如何,在法律面前都是一样的,只要你犯罪了,就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这是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事情,而高空抛物就是严重的犯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自己一定要全部承担。所以这一次高空抛物如果能够找到抛物者,那这个泡物质的家庭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这个家庭抛物者是一个温成年人,他的父母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是个成年人,由这个成年人来承担全部的责任,大家一定要清楚这一点。

  2:物业的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找不到这个抛物者,就像这一次的温情一样,那么我觉得不是有整栋楼的用户来进行配菜,因为想一想这栋楼的用户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是怎么发生的,还有为什么会发生这件事,他们根本就是无辜的,根本就不需要加入赔偿的行列。我觉得这时候赔偿要有物业来承担,因为物业本身就收了物业管理费。我觉得这里确实物业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还有小区的房开也是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找到那个抛物者。

但是这件事也给大家一个提醒,不管家里面住的多少楼,一定要对家里面的孩子进行教育,不要进行高空抛物。很多孩子就觉得高空抛物下去没什么危险,但是这是绝对错误的想法。一旦真正发生了危险的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后果是任何人都承担不起的。高空抛物下去的物体,即便很轻,但是由于速度过快,造成的能量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