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法学概念。阿拉伯语شريعة,拉丁文Šarīʿa,阿拉伯语读音/ʃaˈriːʕa/,中文音译沙里亚法,意为道路,是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体系。
伊斯兰教法根据《古兰经》和可靠圣训的相关内容,对人民日常生活和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又称为伊斯兰法律(قانونإسلام,qānūnʾIslāmī)。在伊斯兰国家,受到伊斯兰教法规范的不只穆斯林,齐米亦包括在内。伊斯兰教法涵盖人民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商业、金融、合同、性别、婚姻、财产和社会问题,但大体分为两大部分:伊巴达提,有关宗教功修的法律;麦阿麦拉提,有关人与人交往的法律。
19世纪之前,大部分伊斯兰学者都学习伊斯兰教法,并将其应用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因此他们既是学者又是法官。伊斯兰国家没有律师这一概念,律师的权力交由当事人和被告自己在法庭上辩护,案件最终交由法官裁决,速审速罚,判案亦以化解冲突、不令双方留下积怨,保障穆斯林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目的。
律法来源
一、古兰经。真主的启示。除制定宗教礼仪,规定穆斯林权利义务外,《古兰经》还对杀人、抵偿、战争、战俘、饮食、婚姻、借贷、释奴、财产继承以及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被认为是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
《古兰经》作为教法渊源有如下主要特点:
1、神圣性,它确立了神圣的立法原则,一切立法都要以安拉的启示为准绳。其内容不容怀疑,一切与《古兰经》立法精神和原则及具体规定相违背的法律都不具效力。
2、广泛性,它从善戒恶的基本原则出发,以律例的形式,全面论述和规定了每个穆斯林在宗教、道德、法律上必须遵守的定制和禁令。它不是某个方面的条规,是诸法一体,包罗万象的法典,它的规定高度概括∶为后世的注释、扩展,充实留有阔馀地。
3、灵活性,《古兰经》将人全部行为规范(义务性的,可嘉的;无关重要的,受谴责的,禁止和受罚的行为),但哪种行为归于哪一类,只明确了基本原则并无一成不变的标准。
时至今日,《古兰经》一致被各家教法学家当作最重要的立法渊源。
二、圣训。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认的门弟子言行的总称,是对《古兰经》有关律例的原则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因此,绝大多数教派都将公认的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之一。
在运用圣训上,在法学中表现为视圣训为创制法律的依据和第二教法渊源,并依据其精神运用“公议”、“类比”。有学者把圣训明文作为行教、区分善恶和执法断案的准则。更表现在用圣训传述注释《古兰经》。
三、类比。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和阿拉伯帝国疆域的迅速扩大,经、训明文规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决穆斯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于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学者和司法者)对所遇到的新问题,首先根据经、训原则进行处理,在找不到合适的经、训依据时,便把所遇到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相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制定新的法例,称为“类比”。
四、公议。又译“签议”,原指伊斯兰社会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早期公议一般是指哈里发处理案件、解决重大问题时,通过集体协商所作出的决议,后来发展为将教法学家根据经、训精神创制律例时的一致意见,也称为公议。各教派对公议的含义和参与公议的人的资格虽有各种不同见解,但多数派别认为公议也是制订法例的一项依据。什叶派中的十二伊玛目派、伊斯玛仪派等认为先知之后,伊玛目的裁决高于一切,不承认其它人的公议。认为在最后一位伊玛目隐遁后,教法学者则可依据经、训和伊玛目的言论解释和创制新的律例。